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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协定存款

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2日

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可以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与存入行(社)签定单位协定存款协议书,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协定存款账户中超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单位协定存款账户余额一般不低于所约定的基本存款额度。

存款对象

在本行开有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且开户期限已满三个月的客户均可签订协定存款,但特殊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期限

协定存款的合同期限为一年。到期前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协定,则到期后视为自动延期。

利率及计息规定:单位协定存款按“一个账户、一个余额、两个结息积数、两种利率”进行核算。协定存款按季结息,最低留存额度按活期计息;日均存款余额超过最低留存额度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否则仍按活期利率计息。

办理流程

我行任一有权办理该项业务的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结算账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结算账户的额度,由营业机构将结算账户中超额度的部分单独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协定存款开户单位应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某一约定期限,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
支取协定存款的比照结算账户的支取,一般支取后不低于双方约定的协定存款起存金额,具体请向当地营业机构咨询。
协定存款销户。协定存款的账户视同一般结算账户管理使用和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