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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询证函业务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26年03月06日

关于银行询证函业务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指引》)要求,现将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受理及回函有关事项进一步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银行询证函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获取在我行开立存贷款账户的客户授权后,以纸质或电子方式向我行发送询证函,我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以纸质或电子方式回复有关情况的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通知》及《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受理机构

函证业务受理、回函及邮寄由我行运营管理部账户管理中心统一负责。

受理部门: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运营管理部账户管理中心

联系人:银行询证函联系人(收)

联系电话:0517—82313486

联系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涟州路5号

邮编:223400

三、受理方式及回函方式

我行接受邮寄银行询证函、跟函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电子方式办理的银行询证函,我行不受理被函证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四、受理要求

(一)我行仅接受符合《通知》要求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一或格式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填写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通知》及《指引》相关规定。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销,不应留白。一份银行询证函只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

(二)采用邮寄方式函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需要提供询证函原件,并加盖被函证单位在我行的预留印鉴章,询证函为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如询证函涉及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印鉴不同,请加盖扣款账户的预留印鉴章。如遇账户注销等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受理机构并配合我行提供相关资料。

(三)采用跟函方式函证的,跟函人员应为询证函“联系人”,并需携询证函原件、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出具的授权书或介绍信进行现场跟函,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授权书或介绍信中予以注明。跟函人员现场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办理交接手续。

(四)采取电子方式函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可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数字函证平台”发起,被函证单位需先到我行营业网点开通企业网银数字函证业务功能并进行授权。

(五)我行办理的银行询证函业务,如指定扣款账户无法成功扣款并且被函证单位不接受以其他方式缴纳费用,我行将不予受理。如需采用现金方式交费,请被函证单位及时至开户机构缴纳费用。

(六)对于不符合《通知》、《指引》及我行公示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不予受理,并在收到询证函3个工作日内通知发函单位无法受理的具体原因。

五、回函用章及函证范围

回函统一加盖“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询证函回函专用章”,以本行印章所代表的总分支机构主体范围进行回函。

六、办理时限

我行运营管理部账户管理中心自收到符合规定的银行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函工作。

七、业务收费

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我行官网公示的《涟水农商行收费标准》中“询证函(单位)”手续费100元/份收取。服务价格如发生变化,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

八、业务服务电话

发函单位对回函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的,遇有回函不及时、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可向我行受理部门反映。

业务联系电话:0517—82313486

监督电话:0517—82311402

本公告自2026年03月06日起正式实施,特此公告。

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06日